全院导师、研究生:
根据《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15号)、《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16号)、《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6号)、《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研究生院荣誉称号、奖助学金评选有关通知,现将学院2021年研究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类别名额
(一)荣誉称号
校级优秀研究生9名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3名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2名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1名
(二)国家奖学金
硕士:1名
博士:1名
(三)学业奖助学金
硕士:一等7名二等10名三等17名
博士:一等2名二等3名三等5名
(四)研究生特困助学金
11月启动,另行通知。
二、参评基本条件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刻苦,学风端正,如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业成绩优良;
5.按期完成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助)学金、各类荣誉奖励。
1.受到司法追究或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2.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环节的学习任务或有成绩不合格者;
3.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奖项申报等方面存在失信失范行为者;
4.超过基本修业(学制)年限者;
5.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6.外国来华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他资助的研究生。
三、评定条件把握
(一)荣誉称号
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当年不重复参评。
1.参评条件
(1)优秀研究生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基本参评条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2)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基本参评条件;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班干部、团干部、研究生会干部、辅导员助理、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学生管理服务工作一年以上,表率作用好,师生认可度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力强,奉献大,敢于担当,贡献突出。
(3)优秀毕业研究生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遴选产生。
应届毕业研究生,符合基本参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获国家奖学金、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②曾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
③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特别嘉奖等。
2.成果认定
申报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所提交的成果须是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已用于这两个奖项评选的成果不得再次重复使用。
(二)国家奖学金
1.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超出最长学习年限。
在硕士或博士的同一层次阶段,原则上只获评一次国家奖学金,如获奖以后再次取得重大成果可以再次申报。
2.具体条件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政治、课程学习、学术研究、技术革新、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学术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须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细化要求。
3.成果认定
(1)申报国家奖学金所提交的成果须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且是本人专业学习形成的相关成果。同一成果、同一奖项只能使用一次。
(2)成果的署名要求。①论文:位列第一作者,或者位列第二作者(位列第一者为教师)。②专利:排名第一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排名前二的发明专利(教师排名第一)。③其他:相关竞赛奖励、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个人荣誉等方面的获奖情况须经本单位奖励与资助委员会认定。
(3)SCI影响因子、分区、期刊收录等情况以四川农业大学科技工作综合管理系统结果为准。
(三)学业奖助学金
1.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无固定收入研究生(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2018级研究生参照《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2018年版)学制为3年,不再参与学业奖(助)学金评选。
2.具体条件
各培养单位依据《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研发〔2016〕16号),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具体条件。
学业奖(助)学金适当向一年级推免生倾斜。
3.成果认定
申报学业奖(助)学金所提交的成果为年度成果,认定时间为2020年8月—2021年9月。
已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选的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四)研究生特困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2.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家庭成员或本人遭遇不幸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残疾导致经济困难学生;
(4)军、烈属困难家庭学生;
(5)其它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者。
3.评审方式
学生个人申报、培养单位初审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终评。
博士、硕士研究生均按照学校划分指标进行推荐,实际推荐人数可以少于指标数,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贫困程度分别按照博士、硕士分类排序,上报研究生院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评定。
四、时间安排
(一)荣誉称号
9月17日-18日: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并在院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9月18日-22日:研究生个人按需下载荣誉称号类评优申请表,填写申报信息并准备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小班为单位交至学院办公室7教311室。
9月23日-24日:学院对申请荣誉称号类评优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评选。
9月25日-27日:学院对拟推荐获荣誉称号类人员名单公示不少于3天。
9月28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获荣誉称号类人员信息汇总表(电子档)提交至研究生院。
(二)国家奖学金
9月18日-10月8日:研究生个人按需下载国家奖学金申请相关表格,填写申报信息并准备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个人为单位交至学院办公室7教311室。同时请申请的同学准备答辩PPT。
10月9日-13日: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完成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推荐。答辩时间每人8分钟,其中自我陈述不超过5分钟,提问答辩不超过3分钟。
10月14日-10月20日:学院对拟评选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拟推荐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参评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详细信息。
10月20日-22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评选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拟推荐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三)学业奖助学金
9月18日-10月8日:研究生个人按需下载学业奖助学金申请相关表格,填写申报信息并准备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小班为单位交至学院办公室7教311室。
10月9日-13日:学院对学业奖助学金申请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评选。
10月14日-10月20日:学院对学业奖助学金获评名单及等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月20日-22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学业奖助学金初评名单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
(四)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
9月15日-10月8日:研究生个人按需下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相关表表格,填写认定信息并准备纸质证明材料,以小班为单位交至学院办公室7教311室。
10月9日: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10月9日-14日:学院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月15日: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五、注意事项
(一)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助学金申报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上一年度已申报过的成果均不得重复使用。
(二)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助奖学金;博士研究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但有显著科研成绩、表现优异者,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可参评人员须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进行评选。
(三)本次认定对象为新生及需要补充认定的二、三年级学生,在研期间已认定过的学生不再申请,本年度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未认定的必须参与认定。
六、咨询电话
学院办公室(7教311室)028-86290908;
研究生院管理中心大厅028-86293059/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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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8日